关于转发《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的
通 知
县、镇、乡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卫生系统禁控烟工作,省卫生厅制发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现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今明2年我县达标目标,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浙江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结合松卫[2009]148号文件精神,明确责任,逐条对照,逐项落实,广泛宣传,切实将禁烟工作扎实开展起来。今年6月底前省卫生厅将组织人员对各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请各单位对照标准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卫生厅要求,至2011年底全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全面禁烟,为此,我局对2年中完成达标任务的单位进行了划定,具体如下:
2010年达标单位(20个):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古市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妇保所、西屏镇中心卫生院、象溪镇中心卫生院、玉岩镇中心卫生院、大东坝镇中心卫生院、叶村乡卫生院、新处乡卫生院、古市镇岗寺卫生院、谢村乡卫生院、象溪镇雅溪卫生院、板桥乡卫生院、象溪镇靖居包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屏镇城东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屏镇城北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屏镇北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2011年达标单位(20个):西屏镇阳溪卫生院、望松乡卫生院、三都乡卫生院、斋坛乡卫生院、西屏镇竹溪卫生院、新兴乡卫生院、赤寿乡卫生院、樟溪乡卫生院、裕溪乡卫生院、安民乡卫生院、大东坝镇蛤湖卫生院、大东坝镇石仓卫生院、枫坪乡卫生院、玉岩镇交塘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屏镇瓦窑头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屏镇城西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屏镇城中社区卫生服务站、西屏镇古城社区卫生服务站、古市镇筏铺社区卫生服务站、枫坪乡高亭社区卫生服务站。
请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达标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达标。
二○一○年四月七日
浙江省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
评估标准 | 分值 | 得分 |
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机构发展规划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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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机构有控烟领导小组,并职责明确(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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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控烟工作,并职责明确(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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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控烟工作纳入本机构的工作计划(包括资金保障)(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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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吸烟(3分,有1位成员吸烟扣1分,扣完为止)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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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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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机构有控烟考评奖惩制度(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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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控烟考评奖惩标准(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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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控烟考评奖惩记录(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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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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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机构所属管辖区域至少在入口处、等候厅、会议室、厕所、电梯、楼梯等区域内有明显的禁烟标识(12分,缺1处扣2分,扣完为止)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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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机构室内场所完全禁止吸烟(13分,每发现1个烟头扣1分,发现吸烟者无人劝阻1次扣1分,扣完为止。如工作人员室内抽烟,发现1个扣2分)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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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室外吸烟区(尽量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3分),有明显的引导标识(2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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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构员工不得穿工作服在吸烟区吸烟(5分,发现1个扣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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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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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内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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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3分),有定期监督、巡查记录(5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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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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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固定的控烟宣传栏、板(如院内电视、展板、宣传栏、标语等)(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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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相关控烟传播材料(如海报、折页、健康处方等)(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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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大众控烟宣传活动(如讲座、咨询等)(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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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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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对职工进行控烟知识相关培训(包括劝阻技巧等),并有培训等记录(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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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劝阻工作相关记录及相关制度(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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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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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掌握机构所有员工吸烟情况(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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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员工提供戒烟服务(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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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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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卫生机构内商店、小卖部不出售烟草制品(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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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 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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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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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科室的医生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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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科室的医生对门诊、住院病人中的吸烟者进行劝阻和戒烟指导并有记录(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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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医疗机构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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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有戒烟门诊或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2分),并有工作记录(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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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有戒烟咨询电话并有工作记录(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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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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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说明:
1.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评分表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
2. 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对第九、十项进行评估,总分85分,达标标准为68分。
3. 第一至八项标准中有一项为0分,即视为不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