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33252877070942X5/2011-06828     发布机构:松阳县人民政府     来源:松阳县 发布时间:2011-09-27 15:54:13

文号:松政发〔2011〕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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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Ο一一年七月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加快人们生育观念的转变,促进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或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或个人的公益性资金。

县政府成立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由县府办、监察、人口计生、财政、审计、教育、人劳社保、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口计生局和县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三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每年县财政注入不少于20万元,以保障公益金的正常运行;

(二)每年从征收的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中按总额的8%提取;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接受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包括上级拨款或补助)。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曾违反法律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具有松阳县户籍(学籍)的计划生育家庭或个人,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奖励或补助。

(一)未婚的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死亡以及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高考、中考成绩优秀并被学校录取的独生子女特困生;

(四)在高考中获文理两科全县前三名的独生子女;

(五)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后遗症、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七)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作出较大贡献,本人或家庭发生特殊困难或重大变故的;

(八)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九)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较大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前款所述的独生子女家庭,应当是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第五条 公益金的奖励或补助标准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若是独生子女死亡而母亲未满49周岁的,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若是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而母亲未满49周岁的,按照残疾人评定标准的三、二、一级鉴定标准,分别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300元、500元、800元的补助。若是母亲年满49周岁的,则按规定享受特别扶助,不再享受本公益金。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规定条件的家庭,同时符合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照残疾人评定标准的三、二、一级鉴定标准,按残疾人数分别给予该家庭的残疾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300元、500元的补助,补助到其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死亡以及父母双亡的计划生育家庭”规定条件的,分别给予该家庭每年不低于500元(父母单亡)或1000元(父母双亡)的补助,补助到其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高考成绩在本科线以上、中考成绩在全县前500名以内的,凭录取通知书等分别给予该特困生每人一次性2000元(高考)、1000元(中考)的补助;对特别优秀(重点线以上)的独生子女特困生在大学就读期间,每年可以安排若干名额进行跟踪资助直至大学毕业。特困生条件的具体认定由县人口计生局另行制定。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凭分数卡等分别给予前三名每人一次性2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

(五)农村独生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给予独生子女本人每年一定额度的保费补助。具体补助方式和金额另行制定。

(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视情给予补助。

(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视情给予奖励或补助。具体条件和办法另行制定。

(八)对本办法第四条第八项,具体条件、标准和办法由县人口计生局另行制定。

(九)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九项规定条件的家庭,每年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下拨给各乡镇,再由各乡镇在额度范围内视情给予补助。各乡镇应当保证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当年未使用完毕的补助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各乡镇应当将补助结果按要求及时上报给县人口计生局备案。

第六条 公益金奖励或补助的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范围。

 

第三章 公益金审批和发放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实行动态管理。公益金的资助方式:

(一)经常性补助。用于扶持救助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一次性的奖励或困难救助。奖励符合特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或帮助发生意外事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临时性困难。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领取并填写《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由村(居)委会初审后,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申请对象户籍所在乡镇、村(社区)等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填报《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附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县有关部门或县级医疗单位出具的低保、伤残、死亡、医疗和其他有效证明等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备查验。

第十条 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类型,可以采取年底统一发放、年度内即时发放等多种形式,并结合“5.29”计划生育协会活动日等重大时期开展发放工作。

 

第四章 公益金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集体研究决定的审批制度,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公益金的账户设在县会计核算中心,账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各界资助。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必须专款专用。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三条 公益金收支实行公开制度,设立政务、财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已经领取公益金奖励或补助的家庭,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取消其计划生育公益金奖励或补助资格,自行为发生当年开始执行,原享受连续补助的即行终止:

    (一)发生领养或再生育行为(含单亲家庭再婚后领养或再生育)的;

(二)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病人治愈的;

(三)户籍或学籍迁出本县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处理的;

(五)其他原因被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取消资格的。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公益金奖励或补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还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或违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筹集及使用管理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享受计划生育特扶、奖扶、生育关怀等政策资金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公益金。本办法不溯及既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口计生局会同县计划生育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和具体操作流程授权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制定并发文。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松阳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暂行)》(松政发〔2004〕16号)和根据《松阳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2003年县政府第8号令)第十一条建立的“计划生育奖励基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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