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民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索引号:/2011-03570     发布机构: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8-28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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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46

婚姻登记费

 

 

婚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婚姻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浙价服(08)7

(1)

结婚、复婚、离婚登记证书工本费

9/

浙价费〔2001237

(2)

结婚证或离婚证

5/

同上

(3)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书

1/

浙财综字〔200774

47

殡葬费

 

 

 

(1)

火化费

310/(包含遗体包扎、消毒、置入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等火化全过程

松发改价〔2007292

上述收费为最高标准,各县(市、区)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费用以及当地地域特点、财政拨款、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适当下浮,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为减轻困难群众的负担,对无工作单位的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三无”、低保对象,各县(市、区)应制定收费减免政策。具体按当地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接尸费

接尸往返20公里以内,接尸费每次160元,超过20公里后,按4/公里加收。为减轻边远山区群众负担,如每次超过300元的,按300元计收。

48

收养登记费

 

 

 

(1)

收养申请手续费

20/

浙价费〔2001237

 

(2)

收养证工本费

10/

同上

 

(3)

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

同上

 

(4)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

1992〕浙价费联127号,价费字〔1992349

 

(5)

收养弃婴收费

1、国内公民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领养弃儿交纳抚养期间生活费:市110/.月,县102/.月;

浙价费〔199191

 

2、外国公民收养我国孤儿,原则上掌握在5000美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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