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松乡政府工作规则
索引号: 74100328_4/2011-00578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1-03-01 10:29:00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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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松乡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浙江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乡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乡政府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规范化服务,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三条 乡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乡长、副乡长、各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 乡政府实行乡长负责制。乡长领导乡政府的工作;副乡长协助乡长处理乡政府的日常工作,各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助乡长和副乡长工作。

    第五条 乡长召集和主持乡政府扩大会议;乡长或乡长委托负责的副乡长召集和主持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乡长可召开乡长办公会议。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乡政府扩大会议或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乡长协商处理后,向乡长报告。

    第六条 乡长代表乡政府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报告工作。乡长或副乡长代表乡政府参加乡人民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乡政府的工作部门受乡政府的委托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副乡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乡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乡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乡政府工作人员按分工协助乡长、副乡长工作,受乡长、副乡长委托,负责业务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九条 乡党政办公室主任按分工协助乡长、副乡长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乡长、副乡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条 乡长外出期间,由副乡长代行乡长职责。

    第十一条 乡政府工作人员负责业务线上的业务工作。

     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各级法规、决定、命令和规章,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乡长、副乡长、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不得通过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干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乡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乡政府扩大会议或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乡各部门提请乡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乡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相关机构的论证,由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充分协商,并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乡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各村、乡属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乡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对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十七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人员,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工作部署

第十九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乡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思路、重点工作目标等事项,形成乡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村、乡属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乡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乡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乡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乡行使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三条 乡政府自觉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办理议案;接受县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全乡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村有权对乡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乡长、副乡长、工作人员及乡属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及时、公正、依法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十七条 乡政府、各村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乡政府实行乡政府扩大会议、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和乡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乡政府扩大会议由乡长、副乡长、工作人员、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村主任、涉及乡工作有关负责同志可列席乡政府扩大会议。可邀请乡人大主席团、乡纪委、乡人武部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人士、派驻单位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乡政府扩大会议。

    乡政府扩大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乡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乡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

    乡政府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乡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乡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三)通报重大事件和全乡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通过提交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及《乡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讨论通过其他需由乡政府扩大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由乡长、副乡长、政府工作人员、党政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班子成员人员的半数以上。

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

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提前或延后召开,由乡长或乡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乡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乡党政办公室主任与分管副乡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乡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

    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并研究贯彻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上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分析当前全乡社会经济形势;

    (四)讨论决定乡政府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由乡政府公布的文件、决定、命令;

    (六)听取各村、乡属部门的专题汇报,研究有关政策措施,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七)乡长认为需经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乡长办公会议由乡长、副乡长、办公室主任组成,有关情况汇报人列席。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内容为乡长、副乡长、办公室主任互通情况和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第三十二条 乡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乡政府扩大会议、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乡长办公会议的,应向乡长或常务副乡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三条 乡政府扩大会议、乡政府班子成员会议、乡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乡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乡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乡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三十四条 乡长、副乡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检查工作,研究协调处理有关业务问题。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乡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三十五条 乡政府及乡属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六条 乡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公文处理要坚持精简、及时、程序、质量等原则。

    第三十七条 各村、乡属各部门向乡政府报送的公文,除乡政府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乡党政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乡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除突发事件或紧急重大事项外,不得越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乡政府报送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示、意见、报告或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批转的公文,由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三十九条 乡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各村正式行文。确有需要的,应当报经分管副乡长批准,方可在文中注明“经乡政府同意”字样。

    第四十条 以乡政府和乡党政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送有关领导同志签发。签发文件的权限是:

    (一)乡政府文件:

    1、由乡政府发布的文件、决定、命令以及向乡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席团)提出的议案,由乡长签署。

    2、属于全乡性、综合性的文件以及报送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公文,由乡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乡长签发。

    3、属于既有的方针政策范围内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乡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乡长工作的文件,分管的副乡长审核后报送乡长签发。

    (二)乡党政办公室文件:

    属于乡政府授权以办公室名义对乡政府各部门、各村委会安排部署工作、转发县委、县政府各部门意见的文件,经分管副乡长阅审后由乡长或常务副乡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乡政府报送县委的文件以乡党委、政府的名义联合行文,由乡党委负责人签发。

    第四十二条 对乡政府和乡党政办公室文件,乡党政办公室主任应按程序负责审核,把好质量关。

    第四十三条 乡政府及乡党政办公室发出的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应在乡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四十四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口头或电话答复等方式可以处理的问题,一律不发文件。

第四十五条 以乡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乡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稿已在会上印发的,乡政府或乡党政办公室不再印发文件。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六条 乡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乡政府工作人员应积极认真地参加乡党委、乡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四十七条 乡政府领导同志和乡属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坚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带头执行廉政规定,不吃请,不收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四十八条 乡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村委会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得以乡政府及乡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

    第四十九条 乡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和乡政府领导同志、乡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学习,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一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乡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乡政府内部提出。乡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乡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乡政府组成人员代表乡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乡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乡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

    第五十二条 乡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乡长与副乡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乡长、办公室主任,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乡长或副乡长报告。乡长、副乡长、办公室主任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乡党政办公室。

    乡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乡长和分管副乡长报告。对乡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乡党政办公室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乡有关领导或乡党委办公室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五十三条 乡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二0一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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