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松阳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2011-03579     发布机构:     来源: 发布时间:2011-11-28 09: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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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各单位、各相关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减少预算单位现金支付,规范单位财务管理,强化财政动态监控,健全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库〔2009〕23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松阳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松政办发〔2009〕146号)、《全面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松政办发[2011]117号)的规定,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人民银行、县审计局制定了《松阳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松阳县财政局          松阳县监察局

 中国人民银行松阳县支行      松阳县审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松阳县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减少县级预算单位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公务卡支出透明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县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在发卡行开立并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经预算单位审核确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预算单位聘用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照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开立公务卡。预算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公务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普及,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现金支出。

第五条   公务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卡面印有 “银联”、“浙江公务卡”等标识的银联标准贷记卡。发卡行应按《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识》制卡。公务卡享受银行免收年费、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

第六条   公务卡的发卡行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预算单位的发卡行是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在办理公务卡发卡前,预算单位要与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松阳县支行备案。

第七条  发卡行必须建立公务卡信息支持系统,实现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与发卡行的联网。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结算。

第二章   公务卡开立及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并与个人签订协议”的流程,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九条   未经预算单位的正式确认,发卡行不得与个人私自签订协议,开立公务卡。

第十条   预算单位有人员新增、调动和退休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坏,由个人及时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通知发卡行补办。

第十三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及时提供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公务卡使用及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公务卡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在本单位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五条    公务卡持卡人在购买商品、服务等公务活动时,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发票和pos小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提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出具有效证明,经发卡行同意,可临时增加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但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最高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及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本单位报销。因个人原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报销业务时,应当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相应报销凭证,按照本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对个人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公务卡支出后,持卡人应当同时提供报销凭证(发票)和银行卡付款单据(pos小票),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审批,与银行消费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报销,并将报销资金划转到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的,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划转;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的,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划转;通过单位其他资金支付的,从其他资金账户划转。

第二十一条    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的公务卡报销,发卡行应将相关支付信息导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预算单位根据导入的支付信息生成支付信息,将上述报销单证作为原始凭据一并登记入账,向县财政支付中心办理结报手续。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通过其他资金的公务卡报销,由预算单位根据支付信息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或其他资金支付申请,向县财政支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退回原报销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公务卡挂失、卡号有误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发卡行应于次日上午与预算单位联系核实,并重新办理划款。

第二十四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结算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支付单号、日期、姓名、卡号和金额等信息编制。

第二十五条    公务活动中确需借款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要求,可将所需借款资金划转到持卡人的公务卡账户,活动结束后持卡人应及时结算归还。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消费明细信息的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财务部门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在持卡人办理报销手续前,视同个人借款处理。持卡人回单位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务消费中,不得使用公务卡办理提取现金业务。利用公务卡提取现金行为均视同个人消费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县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负责管理、协调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流程和细则,加强财政资金动态监管,保证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动态监控系统管理。

(三)对县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公务卡消费结报凭证进行审核,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办理结报手续。

(四)对县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和报销事项进行指导,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工作。

(五)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县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发行、管理,公务卡消费资金清算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管。

(三)组织县域内非现金结算平台系统的建设,指导和促进发卡行建立和完善公务卡消费服务水平提升。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本单位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本单位持卡人宣传、培训工作。

(二)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三)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本单位公务卡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单位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做好开卡或注销手续。

(四)建立与发卡行及时对账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五)配合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费用和损失。

(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卡支出的监督。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卡项下银行欠款。

(四)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同县级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负责对公务卡改革实施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务卡发行和使用中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预算单位不得将非本单位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

(二)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不得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三)持卡人不得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四)发卡行不得违法将公务卡相关资料提供给无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公务卡发行和使用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单位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同意,可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的临时人员支出、劳务费;

(三)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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