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上级党委各项政策顺利有效实施,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镇党委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召开
第一条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二条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开会,党委会议一般应提前将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及相关事宜通知与会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第三条党委会议必须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四条必要时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由召集人根据议题确定扩大范围。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五条以下几项内容必须经过党委会讨论决定:
一、上级党委重要的文件、工作布置及有关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意见
二、党委、政府年、季度工作计划、安排和总结。
三、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本镇的重大的经济、社会发展安排、计划。
五、较大数额资金的收入、支出及有关情况。
六、所属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及奖惩等。
七、涉及本镇带其它倾向性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书记提交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七条党委会问题的提出,一是由书记直接提出,二是分管领导向书记汇报,书记认为应该提出的。凡提交党委讨论研究的问题,由党政办主任或组织干事收集、整理,送书记、副书记审定。
第八条未列入议题的问题,不得临时动议研究讨论。
第四章讨论、表决
第九条会议表决实行委员每人一票制,可表示赞成、也可表示反对或弃权。形成决议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二是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列席人员不能参与表决,可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讨论干部任免问题,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原拟人选否定,必须按程序重新确定对象,考察后下次交党委会议定,不能由个别委员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会前要做好材料的充分准备,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对意见分歧大,一时不宜形成决议的,应暂缓作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重新议定。
第五章执行与检查
第十二条执行决议按党委成员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中确有困难,党委可进行复议,特殊或紧急问题可由书记、副书记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先执行再及时提交党委会议认可,其它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决议。
第十三条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记录,妥善保管,会后由主持人审查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检查督促。
第六章纪 律
第十五条党委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个人意见被否决后,不得在背后有任何不满的言论和行为,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十六条未经会议批准或传达的意见,参会人员应严守机密,严格杜绝发生泄密现象。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凡违反者,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