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6项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1_4/2011-05941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1-10-08 11:08:24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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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所、队、室、中心、分局:

现将《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制度》、《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松阳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科室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各科室应当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科室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二)科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为的依据、办理程序、办理要求、申请要件、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救济的执行机构、依据、种类、程序、权利和义务;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在本级机关注册登记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金、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及年度检验结果。

(七)公务员考录及人员选聘情况;

(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规则及办理情况;

(十)按照规定内容和范围,公开商品质量监测信息;

(十一)本辖区驰名、著名商标名录,知名商号名录,重点市场及星级市场名录,“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示范(参考)文本等。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内设科室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后发布,对重大政府信息或科室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报局领导审定。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松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主渠道向社会公开,逐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网上查询功能,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可以充分使用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公告栏、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相关科室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相关科室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各科室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各科室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本制度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局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局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三条 县局对在该县注册的企业、个体户的登记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局档案室,档案室应会同有关职能科室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规则和办理程序;其他科室本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设在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工作程序和基本方式如下:

(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口头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办公室对要件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室应及时登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提出批办意见,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对重要或敏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报局领导阅批。

(三)根据批办意见,承办科室负责办理。对可以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应在规定承办时间内认真研究提出答复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办公室。对不予公开、不属政府信息范畴、不属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应在规定承办时间内写明不公开的理由,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办公室。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的政府信息,承办科室应及时提出征询建议,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办公室。对涉及不同承办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承办科室负责提供本科室职责内的信息,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书面反馈办公室。如承办科室、办公室认为答复可能会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其他重要法律后果的,交法规部门提出意见。

(四)办公室负责综合、审核各承办科室的答复意见并反馈申请人。经审核后,可以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附具体答复内容,加盖专用章后,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办公室加盖专用章后,及时反馈申请人。对需征询第三方意见的,办公室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和《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加盖专用章后,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时反馈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再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附具体答复内容,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再次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时反馈申请人,第三方有其他意见的,办公室应与承办科室共同商议后再作反馈;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五)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的,承办科室应书面告知办公室,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答复,并由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限。

(六)对批办有意见或异议的,承办科室应在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3日内及时向办公室提出,并签明具体意见,原件退回办公室。

(七)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四条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内容为申请人填写完整并签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形式为申请人当面提交。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出示能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五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条例正式施行后,如一段时间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难以按照条例规定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并尽快答复。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各科室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各科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九条 各科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科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科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当按照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各科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3.补正申请告知书

4.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5.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6.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7.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8.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9.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


附件1

申请

时间

申请人

申请内容

受理形式

(当场、书面、网上)

答复

时间

答复情况

(属于主动公开、补正告知书、非本单位掌握告知书、不存在告知书;公开告知书、不予公开告知书、部分公开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或其他)

信息提供方式

(邮寄、快递、电子邮件、传真、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松阳县工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


附件2

松阳县工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它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描述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不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本科室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附件3

松阳县工商局补正申请告知书

年第    号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                               。

经审查,你(单位):

□提交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要件不完备。错漏事项:                                                    ;

□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

□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

本单位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松阳县工商局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咨询,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                               。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具体理由为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在    年    月    日起提供你所申请的信息,届时请:

□ 到以下地点                       获取;

□ 注意查收邮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在    年    月

日前到上述地点办理缴费手续。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8

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       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在    年    月    日起提供该部分政府信息,届时请:

□ 到以下地点                       获取;

□ 注意查收邮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在    年    月

日前到上述地点办理缴费手续。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          属于: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该部分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9

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

年第    号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受理回执》    年第    号。

现由于                                          的原因,本单位无法在    年    月    日前作出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本单位将延期至    年    月    日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盖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科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条 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业务主管科室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科室在制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才可公开信息。

第五条 各科室应当建立健全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应由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科室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关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提请确定时,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有关政府信息的文本和争议双方的理由。

第十一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切实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科室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五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七条 我局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拟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制度

第一条 为了督促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台账。

第三条 工作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领导或工作人员变动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季报、年报、工作思路和工作总结;

(四)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五)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记录;

(六)学习、培训、宣传记录;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事项。

第四条 工作台账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存档。

第五条 工作台账由松阳县工商局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松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各科室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室(监察部门派驻科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处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科室和监察室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机关和监察室。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抄送:松阳县政府信息公开中心。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8月29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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