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1_4/2011-05934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1-10-08 11:35:29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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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所、队、室、中心、分局、协会:

根据《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和《丽水市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县局拟在9月份组织开展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考核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各工商所要抓紧完成对本辖区食品安全示范店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评定工作:

(一)9月13日前,各工商所组织开展本辖区一至五星级示范店的初审和申报,县局将在9月中旬组织考核和自评工作,食品科负责初审和上报。

(二)9月底前,市局组织开展四星级示范店和五星级示范店实地考核验收;10-12月市局将组织四星级示范店的认定和五星级示范店的初审上报工作。 

二、申报条件

请各工商所根据《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和《丽水市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对照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各类示范店(包括农村示范店、校园示范店、社区示范店、景区示范店等)上报县局考核评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主动申请。各工商所要结合食品安全示范店“回头看”活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组织辖区食品经营单位认真开展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引导和鼓励符合四星和五星级条件的示范店主动向各工商所提出申请。

(二)严格把关,及时申报。申报五星和四星级示范店的单位,须填写《五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见附件1)和《四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见附件2),于9月12日前报县局初审。县局审核后于9月15日前报市局食品处(申报表上对推荐上报的单位要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市局将于9月底前组织实地审查。各工商所务必对照《五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分标准》(附件6)和《四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分标准》(附件7)严格考核,审慎推荐,宁缺毋滥。松阳所推荐上报1家五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该示范店为满一年以上的四星级示范店,同时评分不得低于95分;推荐上报的四星级示范店为古市工商所和城郊工商所各一家,该示范店为满一年以上的三星级示范店,同时评分不得低于80分。同时各工商所申报三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三家、二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四家、一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五家。

(三)强化指导,动态监管。各工商所要引导示范店创星提升、规范发展,加大五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培育扶持力度,及早介入,对照创建标准认真做好指导帮扶工作,确保五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质量。同时要加强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动态管理,认真组织星级示范店评定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回访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经营管理不规范、软硬件滑坡明显,不符合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的星级示范店,各工商所应严格按照省、市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降级或摘牌,涉及星级的提出摘牌建议。

附件:1.五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2.四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3.三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4.二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5.一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6.五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分标准

7.四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分标准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五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经营者名称

(或字号)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号


设立时间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食品流通

许可证号


经营面积


经营者申请

年     月     日

县(市、区)

工商局意见

年     月     日

市工商局

意见

年     月     日

省工商局

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四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住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三星认定时间


营业执照号


食品流通

许可证号


企业申请

理   由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

工商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三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住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示范店认定

时间


二星认定时间


企业申请

理   由

(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工商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二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住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示范店认定

时间


一星认定时间


企业申请

理   由

(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工商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一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

申请单位名称


地址 (住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示范店认定

时间




企业申请

理   由

(盖章)

年  月   日

工商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工商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五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分标准

项目及

分值

序号

内容

标准要求

评分标准

一、基本条件(30分)

1

主体资格

(5分)

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以经营食品类商品为主,不符合的一票否决。

被命名为四星级示范店满1年以上的,得5分。

2

经营面积

(10分)

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米。

经营面积平方米以上的,得10分;50以下不得分。

3

场所卫生

(10分)

卫生状况良好。

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光线明亮,店容店貌好,商品陈列整齐有序,开架销售的,得10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4

素质要求

(5分)

经营者综合素质符合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要求。

经营者综合素质好,具备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操作能力的得5分。

二、管理要求(60分)

5

亮照经营

(3分)

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等在醒目位置上墙明示。

证照整洁划一、上墙明示的,得3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6

信息公示

(7分)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信息,主动提示保质期临近商品。信息公示栏中要包括当地消费维权监督员、工商所责任区干部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建立公示栏,得2分;主动提示保质期临近商品等食品安全信息的,得3分;公示当地消费维权监督员、工商所责任区干部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得2分。没有达标的酌情得分。

7

制度上墙

(5分)

将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经营者自律制度以及省工商局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等五项制度上墙。

制度均已上墙的得5分,少一项扣1分。

8

进货查验

(5分)

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送货上门商品,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

随机抽取10种商品,均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联系方式的,得5分;5种以上商品能提供的得3分;5种以下商品能提供的,不得分。

9

台账质量

(10分)

按照规定要求记录进货台账或者粘贴进货凭证,建立书式台账档案,已建立电子台账。

建立电子台账且记录完整清晰的得10分;建立电子台账但记录不完整或未建立电子台账但书面台账记录完整清晰的得5分。

10

商品配送

(5分)

接受工商部门的指导,主动纳入

统一配送体系。

商品配送率90%以上的得5分;90%以下的不得分。

11

商品质量

(10分)

定期清理检查商品质量,确保销售的商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在售商品明码标价,价签齐全,商品信息真实准确,不虚假、不误导。

检查在柜商品均符合要求的得10分;未明码标价或价签不全的得5-9分;发现过期变质或三无食品的,不得分。

12

问题食品处置(5分)

对过期变质食品及时下柜,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及时予以召回。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商并报告工商机关。

有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但未出现问题食品的得3分;出现问题食品及时处置,有下柜、召回、报告记录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询问业主此项工作的处置流程,能完整说出的得2分。其他酌情得分。

13

无理由退货(5分)

对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

查制度的落实情况,有制度且已实行的得5分;未全面落实的酌情得分。

14

投诉处理

(5分)

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没有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处理消费纠纷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三、其他要求(10分)

15

社会评价

(5分)

消费者评价良好。

走访所在地监督员、邻近群众,评价好的得5分;较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3分。获得相关荣誉的,酌情加1-3分。

16

信用状况

(5分)

无不良行为记录。

查浙江省工商基层管理系统软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得5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分。

附件7

四星级食品安全示范店评分标准

项目及

分值

序号

内容

标准要求

评分标准

一、基本条件(30分)

1

主体资格

(5分)

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以经营食品类商品为主,不符合的一票否决。

被命名为三星级示范店满1年以上的,得5分。

2

经营面积

(10分)

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米。

经营面积平方米以上的,得10分;30以下不得分。

3

场所卫生

(10分)

卫生状况良好。

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光线明亮,店容店貌好,商品陈列整齐有序,开架销售的,得10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4

素质要求

(5分)

经营者综合素质符合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要求。

经营者综合素质好,具备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操作能力的得5分。

二、管理要求(60分)

5

亮照经营

(3分)

营业执照、流通许可证等在醒目位置上墙明示。

证照整洁划一、上墙明示的,得3分。不符合要求的酌情得分。

6

信息公示

(7分)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信息,主动提示保质期临近商品。信息公示栏中要包括当地消费维权监督员、工商所责任区干部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建立公示栏,得2分;主动提示保质期临近商品等食品安全信息的,得3分;公示当地消费维权监督员、工商所责任区干部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得2分。没有达标的酌情得分。

7

制度上墙

(5分)

将食品经营安全承诺书、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经营者自律制度以及省工商局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等五项制度上墙。

制度均已上墙的得5分,少一项扣1分。

8

进货查验

(5分)

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送货上门商品,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

随机抽取10种商品,均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联系方式的,得5分;5种以上商品能提供的得3分;5种以下商品能提供的,不得分。

9

台账质量

(10分)

按照规定要求记录进货台账或者粘贴进货凭证,建立书式台账档案,已建立电子台账。

建立电子台账且记录完整清晰的得10分;建立电子台账但记录不完整或未建立电子台账但书面台账记录完整清晰的得5分。

10

商品配送

(5分)

接受工商部门的指导,主动纳入

统一配送体系。

商品配送率80%以上的得5分;80%以下的不得分。

11

商品质量

(10分)

定期清理检查商品质量,确保销售的商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在售商品明码标价,价签齐全,商品信息真实准确,不虚假、不误导。

检查在柜商品均符合要求的得10分;未明码标价或价签不全的得5-9分;发现过期变质或三无食品的,不得分。

12

问题食品处置(5分)

对过期变质食品及时下柜,对已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及时予以召回。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立即停止销售,通知供货商并报告工商机关。

有不合格食品下柜制度但未出现问题食品的得3分;出现问题食品及时处置,有下柜、召回、报告记录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询问业主此项工作的处置流程,能完整说出的得2分。其他酌情得分。

13

无理由退货(5分)

对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

查制度的落实情况,有制度且已实行的得5分;未全面落实的酌情得分。

14

投诉处理

(5分)

积极妥善处理消费投诉,不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

没有无理拒绝和故意拖延处理消费纠纷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三、其他要求(10分)

15

社会评价

(5分)

消费者评价良好。

走访所在地监督员、邻近群众,评价好的得5分;较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3分。获得相关荣誉的,酌情加1-3分。

16

信用状况

(5分)

无不良行为记录。

查浙江省工商基层管理系统软件,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得5分;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分。

主题词:经济管理 食品安全 星级示范店 通知

抄送:市工商局,县食安委。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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