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溪乡政府工作规则
索引号: 00266478_3/2011-00701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1-10-13 15:52:23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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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乡党委、政府的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密切党委、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裕溪乡党委、政府受县委、县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乡党委、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忠实履行职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型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型政府;依法行政、公正透明的法制型政府。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全乡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谐、协调发展。

  第四条政府各部门要严格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相互协调,自觉维护党和政府权威,确保党令、政令畅通。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提高效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章党委、政府组成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乡党委依法由书记、乡长、副书记、县委组织员、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政法委员、人武部长、派出所所长组成;乡政府依法由乡长、副乡长组成。

  第六条党委、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县委、县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及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命令,制定各项管理措施和制度。

  (二)领导政府各部门的工作。

  (三)改变或撤销政府各部门不适当的决定。

  (四)依照法律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奖惩本机关的工作人员。

  (五)坚持依法行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领导和管理全乡的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事业和财政、民政优抚、劳动保障、残疾人事业、司法调解、信访、兵役、民族宗教事务等行政工作。管理好辖区的各项社会事务,为全乡和广大居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和良好、和谐的生活环境。

  (六)指导、支持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村(社区)管理,促进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建设,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村(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

  (七)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八)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与本乡工作有关的议案、提案、意见、建议、批评及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

  (九)办理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乡党委书记、乡长是党委、政府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在集体领导下主持党委、政府的全面工作并负主要责任。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副乡长协助乡长分管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按分工各负其责。

  第八条 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办公会议和党委会议;乡长召集和主持乡长办公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突发性重大问题和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书记、副乡长互相协商、及时处理后,向书记、乡长报告。

  第九条 书记代表党委向县委汇报工作;乡长代表政府向县政府报告工作。党委副书记、副乡长受书记、乡长委托向县委、县政府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副书记、副乡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书记、乡长委托,负责其他专项任务或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服从党委、政府领导,对党委、政府负责。

  第三章重大事项决策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涉及全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行政措施、重大国有资产处置、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政府各部门提请党委、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党委、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以及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乡年度实事项目计划,党委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一般预算内财政支出,由乡财政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方案,并根据预算收支计划和进度审核拨付,各部门每年在向乡财政部门上报本部门预算方案前,应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年度预算未予安排的一次性临时用款支出的审批权限,由乡长审批。

  第十六条坚持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在党委、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对基本情况,调查分析材料,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予以公示。

  第四章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

  第十七条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乡政府要根据实际制定依法行政制度,修改或废除与实际不符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乡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财政预算(草案)、实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党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党委报告并得到批准。

  第二十条上级领导批示、乡主要领导指示交办的事项,由乡党政办负责督办。承办部门要按照督办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督办部门要将办理情况如实向党委、政府领导反馈。

  第二十一条乡效能督查组加强对村、机关部门的效能监查,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进行检查或调查,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报党委、政府。

  第二十二条乡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撤销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三条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按《信访条例》要求,党委、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四条党委、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并加强政府信息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乡党委、政府议事或决策实行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乡长办公会议、政府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和党政班子成员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 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事项;

  (二) 政府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调整和奖惩;

  (三) 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县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决议、决定。

  (四) 全乡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部署。

  (五) 突发事件中需紧急处理的事项以及对重大事项处理的情况通报;

  (六) 其他事关全局的重大和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书记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 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 研究重要的干部问题。

  (三) 协调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

  (四) 交流党委日常工作情况。

  (五) 书记认为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 研究分析一个时期内全乡经济社会形势;

  (二) 讨论决定全乡的工作安排和其他重要事项;

  (三) 讨论决定由政府公布的决定及其他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 听取政府各部门的专题汇报,酝酿需提交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重要事项;

  (五) 乡长认为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政府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 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 通报重大事件和政治经济形势;

  (三) 总结部署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成员参加,党委秘书、组织干事列席。党委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认真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三十一条乡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乡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乡长确定,乡长、副乡长、党政办主任、政府秘书和与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经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召开党政班子成员联席会议,议程根据工作需要在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乡长办公会议主要内容基础上确定。

  第三十三条凡需党委会议、乡长办公会议、党政班子成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议题主办人必须事先做好论证协调等准备工作,分管领导提出明确具体意见。未经协调或不成熟的议题,原则上不予上会。会议文件由书记、乡长批准后印发。会议文件及议题相关背景材料应于会前发放。

  第三十四条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党委、政府的会议一般不准请假,因参加上级会议、出差在外或生病休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会前应向书记、乡长或党政办公室主任说明情况。

  第三十五条凡在党委、政府会议上未作出决定的事项及会议内容不得扩散。会议上决定的事项,机关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党政办公室对落实情况进行催办督查。

   第六章文件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乡党委、政府的公文处理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七条机关各部门报送党委、政府审批的上行公文,交分管领导审阅会签后,按性质报党委书记、乡长审批签发。党委、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及时,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八条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由书记、乡长会签。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乡长签发。

  第三十九条对分别以党委、政府名义发文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按性质分别报书记、乡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分管领导分管的工作文件,由有关分管领导联审后报主要领导签发。

  第四十条由分管乡长主持的专题会议纪要,报乡长审核后,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一条党政办公室负责把好文件质量关,按公文处理程序逐项做好政策、文字、体式和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党委、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性文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批完毕;紧急文件随呈随批。

  第四十三条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无纸化、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七章公务活动安排

  第四十四条党委、政府领导在辖区内检查工作,调查研究,不得接受宴请。

  第四十五条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出访,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控制出访次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如确有需要,应再行请示。

  第四十六条对省、市、县领导或考察团(组)来访,由乡党政办拟定接待方案,根据对方考察的主要工作内容相应安排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接待。

   第八章作风建设

  第四十七条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切实落实确定的重点工作和实事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机关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跟踪落实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同心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意见有分歧的,由主办部门报请党委、政府决定。

  第四十九条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提高自身能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做节约高效性政府。

  第五十条全体人员必须坚决遵守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必须坚决执行党委、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党委、政府提出,在党委、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党委、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一条书记、乡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副书记、副乡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由党政主要领导指定代行使其职责的领导。副书记、副乡长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要告知党政办。出差、休假返回后,应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

  第五十二条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3天以内的,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3天及以上的,应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经批准后,应将请假报告送党政办。

  第五十三条党委、政府全体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五十四条政府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礼品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给党和政府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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