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所、队、室、中心、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促进行业自律,根据省局《关于全面推行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消[2009]12号)和《丽水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工作的通知》(丽工商[2009]129号)精神,县局决定开展2009年度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公开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含义
公开评价是对流通领域的食品经营企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采集商品质量、经营行为、管理制度和社会评价等方面的数据,根据有关标准进行分析,对每个企业作出客观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开向社会发布的活动。通过公开评价工作促进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加强自律,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二、评价对象和分工
公开评价对象的主体范围为全县流通领域从事食品销售的企业,以占主导地位的源头性的规模较大的流通企业为主,如大型商场超市以及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配送中心、批发企业等。公开评价的商品范围以食品为重点。
各工商所负责本辖区的大型商场超市、配送中心、批发企业的公开评价工作。
三、评价内容
(一)商品质量的评价:包括商品质量监测、商品标识抽检、假冒伪劣商品现场检查等指标。
商品质量监测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执行,每个企业抽检特定品种的商品,对其安全性指标进行定量检验,即检验商品是否合格。鉴于实际情况,各工商所实施公开评价时,可以不实施商品质量监测,而将该指标分值科学地分摊至商品质量评价的其他指标。
商品标识抽检即在每个企业随机抽取特定品种的产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判定合格与否,重点检查商品的身份标识、质量安全标识、警示标识、信誉标识等标识是否齐全。
假冒伪劣商品现场检查采取每个企业随机抽查特定数量商品的方式,现场抽查是否存在出售假冒伪劣、三无、过期等商品的行为。
(二)经营行为的评价:重点检查企业是否诚信经营,包括虚假宣传和消费侵权等检查指标。
虚假宣传指标主要通过对各被检企业所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现场抽查核实,检查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不良行为。
消费侵权指标主要通过对评价周期内工商部门处理的12315举报申诉情况进行查看回访,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经营制度的评价:主要是对企业的各类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进货查验和食品质量管理等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包括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和一票通、进货台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情况。此外还包括企业规范经营义务如商品明示信息、下柜退市制度等指标。
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和一票通主要检查企业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平台,实现与工商部门互联互通,是否开具规范的一票通票据,在进货时是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是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索要相关合法检验报告或证明文件。
进货台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商品明示信息重点检查企业对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的公示情况,上柜销售的商品,是否依法标明相应信息,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
下柜退市制度重点检查企业对过期、变质、检验不合格商品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下柜退市,确保商品质量。
(四)社会评价(消费者满意度):主要包括配合行政监管执法情况、媒体曝光情况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等情况。
四、评价程序
公开评价工作要坚持“统一检查标准、统一检查内容、统一评价周期、统一公开评价结果”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定评价项目及比重。按照检查项目对商品质量安全影响程度的不同,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权重比例,将各项检查结果量化为相应的分值,作出详细的综合评价。
(二)规范评价文书。制定相应的检查评价文本,如实纪录检查评价过程,确保检查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具体评价文书见附件三)。
(三)综合评价。由公开评价的组织单位根据评价标准和权重比例,将各项检查结果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制作《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意见书》,发放各评价企业,对评价企业的商品质量、自律管理和诚信经营状况开展一对一的点评和评价,对被企业的各项检查内容所存在的问题、现状如实提出改进建议。
(四)设定复议程序。被评价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予复查,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
(五)公开评价结果。汇总公开评价结果,并经县局审核备案后,由县局向社会公开通报当次公开评价实施目的、内容和结果,公示评价企业的各项检查结果与综合评判情况。
(六)依法处理。对公开评价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依法查处,对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予以整顿规范。
本次公开评价内容以食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综合执法检查为手段,围绕食品经营企业实施商品质量、管理制度、经营行为和社会评价等四方面内容(详见附件一)进行,从而对食品流通企业做出全面的综合评价。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公开评价工作是工商机关对食品经营企业实施信用监管的重要举措,能有效提升工商监管效能、促进企业强化自律,从而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领会精神实质,把握实施方法,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二)因地制宜,精心组织。各工商所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科学合理确定评价对象和内容,设定评价标准和权重比例,统一规范评价程序。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善于总结,不断提高公开评价工作水平,切实维护流通领域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三)依法行政,审慎发布。公开评价涉及被评价企业的商业信誉,所实施的各项检查与检测必须依法开展,对企业的要求也必须是其法定义务,所发布的信息与数据必须真实有效且程序合法。在实施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程序到位,对公开发布的信息要审慎核查,确保依法行政。
附件:1、丽水市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工作制度
2、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情况计分表
3、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表(表一、二)
4、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意见书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丽水市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工作制度
一、商品抽样监测制度
1、统一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抽样监测。
2、统一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或者企业标准,达到国家标准而没有达到企业明示标准的按照虚假标识认定。
3、统一抽检规则,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规定的程序和相关法定检测规则执行。
4、统一抽检商品数量和品种,所有被检企业所抽检的商品数量相同品种相同,但是相同品牌和批次的商品原则上不再重复抽检。
5、统一抽检时间。
二、标识标签抽样检查制度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食品标签通用规则》(GB7718)、《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具体标识标签相关规定,对被检企业上柜销售的商品进行标识标签抽样检查。
2、重点是商品的身份标识、质量安全标识、警示标识、信誉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
三、假冒伪劣商品现场检查制度
1、工商执法人员对被检企业所经营的商品,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检查;
2、检查重点为是否属于过期、变质、三无等假冒伪劣商品。
四、食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主要检查是否制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培训,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主要检查该企业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销售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
五、进货查验检查制度
1、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的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和食品批发市场、食品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的食品质量合格。
2、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3、超市和食品批发市场内的入场销售者首次购入食品时,应当按食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4、经营者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5、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有条件的食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6、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存档;各连锁经营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
7、建立商品信息库,被评价的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批发企业要建立经销商品的信息库,并与工商部门联网对接。
六、进货台账检查制度
1、商品流通企业必须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建立台账应一户一档或一品一档,条件具备的企业,应建立电子档案,条件不具备的企业,应建立书式台账制度。
3、对于其他商品品种,鼓励流通企业自律建立台账。
4、被评价的批发企业要实行“一票通”制度。
七、下柜退市检查制度
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所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退市措施;同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使用该食品,并记录通知情况。
2、以下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并实施就地销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9)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3、食品经营者应对上述不合格食品定期定时地进行销毁,对于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还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建立书面销毁记录并进行公示,同时向管辖地工商部门备案。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采取公开销毁的方式,在销毁场所设置电子监控,并保存销毁的音像资料。
书面销毁记录应载明商品编码、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批号、销毁原因、销毁时间、销毁数量、销毁人、证明人等内容,并予以妥善保存。
4、以下食品可以采取下柜整改、退回供货商或就地销毁等方式,以保质量安全:
(1)即将到期食品;
(2)经营者自检涉嫌不合格的食品;
(3)在媒体等其他渠道获知的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或有问题的食品;
(4)食品的包装、标签、明示信息等内容不符合法定标准的;
(5)其他不宜上柜销售的食品。
5、不合格食品退市后,须由专门的场所与专人保管,建立退市食品档案,记录商品品名、数量、退市原因、供货商等信息。
八、商品明示信息检查制度
1、经营者应明示商品质量状况,正确使用商品标签,如实标明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2、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经营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商品信息必须在销售货柜醒目处予以标明,条件不允许的,必须在价格表上予以标明。
5、所标明的信息真实,用词正确。
6、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实行专区、专柜或者以特别标明的形式销售。
九、消费侵权检查制度
1、检查该商家在处理消费者举报申诉时,是否存在恶意欺诈、拖延、置之不理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包括12315的举报申诉、辖区工商部门自接的举报申诉、流通企业自行建立的消费者举报申诉记录。
3、判定该企业是否在存在不良行为,以上述举报申诉途径的记录为主,可以采取电话等方式回访消费者本人加以确认。
十、虚假宣传检查制度
1、对各参评企业所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现场抽查核实,检查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不良行为。
2、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发布的促销信息、广告信息、质量承诺信息、售后服务承诺信息等。
十一、公开评价指标权重体系
流通企业公开评价,主要分为四方面内容,分别为商品质量、经营行为、管理制度和社会评价。
权重体系总分可采用百分制,每个单项检查原则上也采用百分制,按照其所占比例记入总分:
商品质量(40%) 抽样质量检验检测(20%)
商品标识抽样检查(10%)
假冒伪劣商品现场检查(10%)
经营行为(10%) 虚假宣传(5%)
消费侵权(5%)
管理制度(4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检查(5%)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检查(5%)
进货台账制度检查(10%)
索证备案制度检查(10%)
商品明示信息检查(5%)
下柜退市制度检查(5%)
社会评价(10%)
附件2:
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情况计分表
被评价单位: 联系电话: 评价人: 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标准分值 | 得分情况 | 评判细则 | |
商品 质量 (40分) | 抽样检验 | 20分 | 抽取10个批次,每个质量不合格商品扣2分,扣完为止。 | ||
商品标识检查 | 10分 | 抽取10个批次,每个标识不合格扣除1分,扣完为止。 | |||
假冒伪劣执法检查 | 10分 | 随机抽取商品,每发现一个假冒扣除3分。扣完为止。 | |||
管理 制度 (40分)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 | 5分 | 未制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扣5分,未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培训的,扣2分,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扣3分,扣完为止。 | ||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5分 | 每发现一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扣1分,每发现一名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销售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进货台账记录 | 10分 | 抽取10个批次,查验企业所售商品是否建立相应进货台账,每个不齐全的扣0.5分,每个无记录的扣1分,扣完为止。 | |||
索证备案制度 | 10分 | 由总部统一索证备案的抽取5个,其他超市抽取10个批次,检查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有效检测报告(或半年内的检测报告)等材料复印件的完整性与有效性,索证要求为上一级供应商或生产商。得分总部备案每批次每缺一个扣1分,其它超市每批次每缺一个扣0.5分,扣完为止。 | |||
下柜退市制度 | 5分 | 随机抽取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0月期间的记录,查看受检企业是否有书面退市记录、单据,对不合格食品是否采取相应退市措施。记录零散、单据不齐扣2分,无记录无单据的扣5分。 | |||
商品明示信息制度 | 5分 | 抽取10个批次,查验企业所售商品是否信息完整,每个不合格扣除1分,扣完为止。 | |||
经营行为 (10分) | 虚假宣传 | 5分 | 对企业发布信息进行现场核对,每发现一起虚假宣传信息扣2分,扣完为止。 | ||
消费维权 | 5分 | 核查企业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0月期间的12315举报申诉案件处理情况。每发生一条不良记录扣1分,扣完为止;评价周期内发生重大、恶性欺诈被行政处罚的本项不得分。 | |||
社会评价 (10分) | 10分 | 核查企业被新闻媒体曝光情况及消费者满意度情况。 |
附件3:
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表(表一)
被评价企业(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一、商品基本情况 |
名称: |
二、进货查验情况 |
1、营业执照: □已索 □未索 2、食品生产(或流通)许可证: □已索 □未索 3、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已索 □未索 □无 4、其他情况 说明:1、证照过期、经营范围不符的视作未索;2、索证要求为上一级供应商或生产商;3、索取检验报告要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每半年一次),食品已经取消免检。总部统一索证备案的,查总部提供的书式证明并抽查5个商品。 |
三、进货台账登记情况 |
□齐全 □不齐全 □无记录 其他情况: 说明:进货台账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是否齐全。 |
四、商品标识检查情况 |
说明:重点检查商品身份标识、质量安全(QS)标识、警示标识、信誉标识等是否真实齐全。 |
五、其他情况: |
评价人:
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表(表二)
被评价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一、商品明示信息检查情况 |
不合格商品名称: □ 商品名称缺失 □ 生产者信息缺失 □ 生产日期信息缺失 □ 保质期或到期日期信息缺失 说明:此项主要检查商品的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完整,重点检查散装、自制食品。上述四项,一项缺失则判定为不合格。 |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 |
□ 齐全 □ 未制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未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培训 □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1、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情况: 人 2、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销售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情况: 人。 |
二、虚假宣传信息 |
虚假内容: 说明:根据受检企业对外发布的信息,包括商品信息、促销信息等,重点检查其店堂内发布信息与真实商品、促销状况的相符程度。 |
三、假冒伪劣执法检查 |
不合格商品名称与违法行为: 说明:检查上柜商品有无假冒伪劣、“三无”、过期、变质等状况。“过期”是指检查之日商品超过保质期仍在上柜销售。“三无”是指商品无生产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且当场无法提供该商品索证索票信息等合法来源的情况;外包装无信息标注的判定为商品明示信息缺失。 |
四、被检企业下柜退市制度 |
□ 记录完整,单据齐全。 □ 记录零散、单据不齐。 □ 无记录,无单据。 说明:随机抽取2009年5月1日至2009年10月的记录,查看受检企业是否有书面退市记录、单据,对不合格食品是否采取相应退市措施。重点查看自制、散装食品。 |
评价人:
附件4:
食品经营企业公开评价意见书
被评价企业名 称 | |
评价周期 | |
检查内容 | 商品质量:质量监测(20分)、标识检查(10分)、假冒伪劣商品现场检查(10分)。 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保障(5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分)、索证备案(10分)、进货台账(10分)、商品明示信息(5分)、下柜退市制度(5分)。 经营行为:虚假宣传(5分)、消费侵权(5分)。 社会评价(10分) |
检查详情 | |
得 分 | |
评价意见 | |
企业意见: |
注: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送受检企业,一份由工商部门留存
主题词:流通 食品企业 公开评价 通知
抄送:县府办,县食安委,市工商局。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