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66421_4/2010-05776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0-04-16 09:25:03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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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所、队、注册分局: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验照)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在2006年12月31日前经松阳县工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办理验照手续。

二、时间安排

(一)各工商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实施,验照工作于2007年3月31日结束。

(二)做好验照总结和统计工作。各工商所应当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数据录入和数据统计工作。验照总结于2007年4月5日前上报县局企业监管科。

(三)验照工作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材料归档。

三、工作要求

(一) 各工商所务必集中力量,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抓好验照工作。个体工商户验照率不得低于95%,实地检查率不得低于应验照数的10%。

(二)办理验照手续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及前置审批许可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审查的重点为:登记事项是否与其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及出租、转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的行为;前置审批许可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按时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等。

(三)对合格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经营范围及方式”下方“执照有效期”上方空处及副本年度验照方格内粘贴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验照标识。

(四)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个体工商户,应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予以注销。

附件:二○○六年度城乡个体工商户验照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个体工商户 验照 通知

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07年1月11日印发

附件:

二○○六年度城乡个体工商户验照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单位:户、元

项   目

户 数

项   目

户数

罚款

停业整顿

吊销执照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验照户数

违法违章及查处情况

租、借、卖涂改执照

已验照户数

制售假冒商品

电子游戏赌博

贩黄售黄

容留卖淫

整改名称

验照率  %

其  它

歇业注销执照情况

歇业总户数

合   计

场地因素

总户数

资金因素

其中

验    照

经营不善

未 验 照

六个月

未开业

注    销

转集体

无照

经营

总户数

转私营

其中

补  办

其 它

取  缔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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