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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沪车辆通行证”办理工作公告

时间:2010-03-22 10:56:15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我县世博会《进沪车辆通行证》申请办理工作将于325日正式启动。需要申请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首先到浙江省公安厅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各类表格,然后带上相关证件到县车管所或所在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据了解,《进沪车辆通行证》将遵循按需申领、分工审核、一车一证的原则实施免费办理。在我县居住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所有的私人车辆,则需向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提出申请办理。

415日起,江浙沪两省一市就将在进入上海市的各主要陆路道口启动安全检查特别措施,凡持有《进沪车辆通行证》的车辆可经专用通道快速安检通行。无证车辆则将进行逐人逐车检查“三证一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货运车还须查验货单)。必要时,还需将车辆引导至安检区实施重点检查。

个人、单位申领须知

属个人车辆的,以下三种情况可申领:(1)本地号牌的机动车辆;(2)本省户籍或取得《浙江省居住证》(含《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下同)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所有的非本地号牌车辆;(3)外国人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所有的机动车辆。

个人车辆申领《通行证》时应准备材料如下:

1)《〈进沪车辆通行证〉申领表》;

2)车主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3)车主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驾驶证原件;

4)车辆行驶证原件。

申领《通行证》时,车主本人必须到场,不得委托其他人代为申领。车辆需由他人驾驶的,车主还应出具《机动车委托驾驶授权书》,并与被授权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和驾驶证原件一同至公安机关申领。

单位机动车辆,以下三类单位机动车由本单位审核并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复核无误后,可领取《进沪车辆通行证》:

1)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或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属及挂靠机动车辆;

3)驻地军队(武警)所属的地方号牌车辆。领证单位应在申领同时签订相关“责任书”。

单位提请公安机关复核申领《通行证》时应准备材料如下:

1)经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

2)由本单位负责人(法人)签署的《责任书》;

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政府机关所属车辆除外);

4)《车辆审核表(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审核表(单位)》;

5)申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汇总电子表格;

6)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合同或临时用工合同复印件(股东、退休再聘人员除外)。     

遇如下情形不发放《通行证》

对于单位车辆:1、非本单位实有车辆或挂靠车辆的;2、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的;3、车辆系被盗抢车辆的;4、车辆系事故逃逸车辆的;5、无明显出入上海市境需求的。

而对于个人车辆,公安机关经对申领人递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发现车辆未通过年检等依法不得上路行驶的,以及车主本人(包括被委托人)系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宣告缓刑、宣告假释、判处管制、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等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所的,均不予发放《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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