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对《竹源乡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将第五条修改为:“ 鼓励和奖励育龄群众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免费提供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适当奖励。(凭有效证明)
(一) 符合政策生育一、二孩的育龄妇女(顺产4个月内,剖腹产7个月内)自觉主动到医院、卫生院及县计生指导站等医疗机构落实好放环、皮埋措施的,凭证明每例给予奖励150元;
超过规定期限落实放环、皮埋措施的,每例给予奖励70元。
若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暂不适宜落实上环等长效措施(以医生证明为据)的可适当放宽期限。
(二)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顺产4个月内,剖腹产9个月内)自觉主动到医院及县计生指导站等医疗机构落实好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350元。
(三)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避孕失败后自觉主动到医院实施人流引产手术并同时落实节育措施的,每例给予300元的营养补助,计划外怀孕外逃而经计生部门做工作后引流产的,不予补助。
(四)不符合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若已缴清社会抚养费,并落实放环、皮埋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落实结扎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在第二章中增加第六条,外出已婚育龄妇女中属于应三查对象,按时参加一年两次三查并寄回三查证明的人员一次奖励20元补贴。
增加第七条,对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教育培训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已婚育龄群众,给予发放误工补贴或纪念品;对在计生暗访或上级来访时,积极配合的群众给予发放纪念品。
上述经费由乡、村分级负责落实。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竹源乡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细则》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计划生育 利益导向机制 修改 通知
抄报:县计生局
竹源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22日印发
竹源乡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
实 施 细 则
为贯彻落实《松阳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社会保障和激励机制,激发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调动计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推进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意见,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竹源乡户籍人员。
第一章 完善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优待措施
第一条 兑现农村部分家庭奖励扶助金
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竹源乡户籍人员。给予每人每年72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第二条 发放计划生育公益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具有松阳县竹源乡户籍的夫妇,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一)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婚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标准》)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且不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发生意外伤残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最大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生产、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
(三)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手术后遗症、并发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家庭;
(五)因其它特殊情况而造成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公益金的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一)项“独生子女死亡”规定条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母亲在年满50周岁或独生子女父亲在年满55周岁后,每年给予该双亲家庭500元或单亲家庭300元的补助。
(二)符合第(一)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规定条件的家庭,其独生子女母亲在年满50周岁或独生子女父亲在年满55周岁后,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三级标准》三、二、一级鉴定标准,每年分别给予该独生子女200元、300元、400元的补助。
(三)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同时符合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视情每年给予该家庭100-500元补助。
(四)符合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条件的家庭,视情给予补助。
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范围。
第三条 独生子女就医优惠
农村独生子女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全免。经费由县、乡级财政负担。
第四条 独生子女宅基地等优惠
在村级集体经济利益分红、土地出让金分配、宅基地划分、口粮田分配、集体资产股份制量化上,推行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的政策。
第二章 提高对计划生育对象的优惠奖励
第五条 鼓励和奖励育龄群众及时落实节育措施
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免费提供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接受节育手术的,给予适当奖励。(凭有效证明)
(一) 符合政策生育一、二孩的育龄妇女(顺产4个月内,剖腹产7个月内)自觉主动到医院、卫生院及县计生指导站等医疗机构落实好放环、皮埋措施的,凭证明每例给予奖励150元;
超过规定期限落实放环、皮埋措施的,每例给予奖励70元。
若在规定期限内确定暂不适宜落实上环等长效措施(以医生证明为据)的可适当放宽期限。
(二)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育龄妇女(顺产4个月内,剖腹产9个月内)自觉主动到医院及县计生指导站等医疗机构落实好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奖励350元。
(三)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避孕失败后自觉主动到医院实施人流引产手术并同时落实节育措施的,每例给予300元的营养补助,计划外怀孕外逃而经计生部门做工作后引流产的,不予补助。
(四)不符合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若已缴清社会抚养费,并落实放环、皮埋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落实结扎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六条 外出已婚育龄妇女中属于应三查对象,按时参加一年两次三查并寄回三查证明的人员一次奖励20元补贴。
第七条 对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教育培训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已婚育龄群众,给予发放误工补贴或纪念品;对在计生暗访或上级来访时积极配合的群众,给予发放纪念品。
上述经费由乡、村分级负责落实。
第八条 经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小组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应当给予照顾。
(一)免费给予对症治疗,其经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具体落实。
(二)经治疗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乡人民政府安排经费,根据对象家庭的困难程度,酌情给予补助。
(三)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经济困难,其本人按乡级平均水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乡民政办会同计生办予以落实。
第三章 健全计划生育干部的激励机制
第九条 建立计生干部队伍推优制度,对优秀的村计生员,评先树优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条 奖励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村和个人。
第十一条 实行村级计生服务员平安保险制度,从2008年开始,每年为村级计生服务员购买平安保险,经费由乡财政负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乡所发文件规定中有关内容与本细则有不一致之处,以本细则为准。具体情况由竹源乡计生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