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在我县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了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行为,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新农村建设服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就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股东资格条件。
1、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非中国国藉公民不得入自然人股。
2、主发起人条件。
(1)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外方控股)企业暂不考虑,关联企业不得重复入股,主发起人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600万元以上。
(2)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
3、其他发起人企业股东条件。
(1)在松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企业注册地在松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其他发起人自然人股东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二)注册资金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2、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
(三)股权结构设计。
1、股东人数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到200名发起人。
2、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相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3、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在任职期内转让。
(四)高管人员条件。
1、董事条件: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董事长应由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讲诚信、具有一定金融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士担任。
2、管理层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主要经营层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二、经营要求。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是小机构、小客户、小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越区域经营,严禁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70%的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大厅必须张贴安民告示,内容为: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同时,在章程中要加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中第四章:“合规经营”的内容。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按月向公司股东,管理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并对其进行检查。
三、报名时间和材料提交: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2008年8月6-8日向松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名,并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申报人应于2008年8月20日前将应提交的材料报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特此通告!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