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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时间:2008-10-15 10:19:12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08〕255号),现将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认定的对象与要求
(一)参加认定对象:
1989年12月31日前,经我省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不包括赤脚医生、乡村医生),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者。
(二)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此次医师资格认定范围:
1、不能提供浙卫发〔2008〕255号文件规定有效行医资格证据的;
2、非师承或确有专长的中医、民族医。
(三)具体要求:
1、有效行医资格的界定。有效行医资格应为我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时的国家政策颁发的有效行医资格证件,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体行医许可证》等。
2、原有效证件遗失或损毁,但能够提交原发证机关原始审批资料(如已归档的文件、审批表等)复印件和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可确定为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
(1)有效行医资格证明材料注明为中医或民族医的;
(2)能够提供中医或民族医师承合同或协议的;
(3)1997年—1999年省卫生厅确定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
(4)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者实际工作经历,书面证明其为中医或民族医确有专长的。
二、符合《浙江省部分师承或确有专长中医、民族医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方案》规定的认定对象和要求的人员,应在2008年10月30日前向松阳县卫生局提出申请,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处理。
 
 
                        松阳县卫生局
                            2008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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