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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公示

时间:2007-12-06 09:27:30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点击数:

      2006年6月,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计518项入围,其中浙江省有39项(44子项)上榜。2005年5月、2007年6月,浙江省政府先后公布了两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289个项目入围。全省11个设区的市、90个县(市、区)全部公布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浙江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弘扬光大十分重视。浙江省人大出台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对认定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作了明确;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传承作了强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作了具体要求;省文化厅印发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文化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明确了具体措施。 

      2005年6月,浙江省文化厅在浙江博物馆举办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展,省长吕祖善观看了展览,并与老艺人亲切交谈。吕省长强调指出,要采取政府补贴的办法,支持和扶持民间老艺人带徒传艺,让我们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弘扬光大。 

      浙江省文化厅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厅长杨建新亲自主持有关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有关重要会议亲自出席讲话,有关困难、问题亲自协调解决,有关重要信息批转相关人员了解,对传承人(民间老艺人)的疾苦困难高度关注,提出了许多指导性意见。分管厅长金庚初具体主持抓好各项工作,对抢救保护工作和民间老艺人的扶持,提出具体指导,抓好深入深化。 

      省财政厅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与省文化厅联合推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联合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和普查试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两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一、 认定传承人的重要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艺制品)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有所不同,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为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依附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人的活动息息相关的,是靠人传承下来的,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就显得更为重要。 

      保护传承人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措施。有些项目经常是艺随人走,很多老艺人的绝招、技艺没有留下来,这都是非常惨痛的损失。许多项目由于没有市场效益,造成了大范围的传统手工技艺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本质在文化的传承,即世代相传。传承人的消失,原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复存在。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是传承人,保护好他们,是解决传承危机的关键。 

      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弘扬,鼓励带徒传艺、薪火相传,具有激励作用。这些代表性传承人善于创造、奋发成材、无私奉献的精神,在当代具有示范和引导作用。 

      二、 代表性传承人条件 

      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2、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三、 评审原则 

      根据浙江省文化厅印发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精神,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讨论,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原则如下:

1、评审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民俗、传统医药、杂技与竞技共10个类别; 

      2、评审工作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3、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要求完整掌握该项目或特殊技能,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并从事该专业工作25年以上; 

      4、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突出其民间身份,群艺馆、文化馆和文化站的在职干部,身份为研究学者、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待遇)、教师的,不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对象; 

      5、进群艺馆、文化馆和文化站工作之前,一直从事民间艺术表演,现退休满3年并继续从事本专业且具有社会影响和代表性的,可作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对象; 

      6、项目传承人具有一定代表性,但该传承人师辈尚在的,原则上先考虑师辈; 

      7、目前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争议的,不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8、确认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既是荣誉,也应相应承担传承义务。对确丧失传承能力的,一般不宜作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 

      9、有些群体性传承较强的项目,难以确定代表性传承人的,暂不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0、已被文化部公布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自然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11、首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从紧把握,每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额定两名内为妥; 

      12、南宗祭孔、金石纂刻(西泠印社)的传承人身份特殊,故作为特例。 

      四、 申报、评审情况 

      1、申报。浙江省文化厅从2005年我省省政府公布了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后就开始围绕传承人的问题进行相关的工作,2006年省文化厅制定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2007年2月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今年6月印发了关于推荐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就推荐的范围、条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次评选的传承人要求能够完整掌握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者特殊技能,具有公认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并且能够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的人物。现在推荐与评审工作已经结束,各地报上来387名传承人,囊括到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民俗、传统医药、杂技与竞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10个领域的226个保护项目。 

      2、评审。我厅按照有关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10月23--24日,省文化厅召开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会。在省文化厅副厅长金庚初主持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26位专家坚持客观、公正、公平、负责的原则,根据《关于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办法》,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对申报人的相关申报材料逐一进行认真论证、审核和评审。 

      3、评审结果。经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列入第一批省非遗代表性传 

      承人188个项目270人。其中女性40人,占总数的15%;男性231人,占总数的85%;年龄最大的98岁,最小的41岁,平均年龄为65.3岁。 

      本次列入第一批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涉及民间文学、民间音乐、 

      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民俗、传统医药、杂技与竞技共10大门类,具有广泛性。他们中有的是国家级大师,有的则是草根老艺人,都是从事该技能或传统工艺25年以上的在当地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的人。 

      省文化厅于2007年12月5日至11日在《浙江日报》和浙江省文化厅网(www.zjwh.gov.cn)予以公示。经过公示之后,将以浙江省文化厅的名义向社会公布。这在省内外应该说都是一个很有影响的举动,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举措。       

      五、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2、依法向他人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3、取得有关活动相应的报酬; 

      4、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5、其他与非物质文件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二)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精神,浙江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 

      2、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带徒传艺,培养新人;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等记录、整理和保护、发展工作; 

      4、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5、积极向所在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六、后续措施 

      (一)《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支持的主要方式有: 

      1、提供必要的场所; 

      2、给予适当的资助; 

      3、促进交流与合作; 

      4、其他形式的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 

      (二)发放政府艺术津贴 

      根据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老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将对年满65周岁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艺术补贴,以鼓励和支持他们更好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促进我省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 

      具体为: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65周岁至69周岁(含)的,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的补贴;70周岁以上(含)的,每人每年给予4000元的补贴。专项补贴每年发放一次,由所在县(市、区)文化、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并在年度终了前发放到当事人。 

      此专项补贴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带徒砖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和生活费用给予补助。 

      省财政厅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贴机制,鼓励传习传统技艺和保护、发展、实施有计划的资助。 

      (三)积极促进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合理利用。全省各地重视加强对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力度,相继认定了一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杭州市余杭区、乐清市、遂昌县等地相继对代表性传承人颁发艺术补贴;绍兴市、临海市、仙居县、临安市等地相继公布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11月,省文化厅部署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统节日保护基地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试点)申报工作,即将进入汇总、评定阶段。 

      浙江作为全国保护工程的综合试点省,在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规划等方面,都在全国先行一步,今年,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正有序地进行,明年将基本完成全省普查工作。各项抢救、保护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浙江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迎来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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