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确保国家公路规费的应征不漏,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于2007年12月12日开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汽车公路养路费
1、于2008年1月10日前缴纳2008年度全年公路规费的车主,给予相应的鼓励。
2、凡于2008年1月10日前主动补缴所欠规费并缴纳2008年度全年公路规费的,给予减免部分滞纳金和罚款。
3、2008年1月11日起,对欠费车辆按规定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欠费三个月以上的,按规定并处应缴额30%至50%的罚款;欠费六个月以上的,按规定并处应缴额50%至100%的罚款。
二、摩托车公路养路费
1、凡于2008年4月20日前主动到车籍地征稽机构缴纳或补缴摩托车养路费的,免收滞纳金及罚款。
2、2008年4月21日起,我所将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凡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被查的欠费摩托车,一律按《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处理:2005年开始未缴纳的,补缴2005年至2008年养路费本金400元,加收滞纳金1292元;2006年开始未缴纳的,补缴2006年至2008年养路费本金300元,加收滞纳金699元;2007年开始未缴纳的,补缴2007年至2008年养路费本金200元,加收滞纳金283元;2008年未缴纳的,缴纳养路费本金100元,加收50元滞纳金(以上费用均按二轮摩托车计算至2008年4月20日止,三轮和轻便摩托车按不同标准另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缴费地点:松阳县公路稽征所征费大厅(县城长虹东路70号)。适时将在各乡镇设立摩托车养路费临时缴费点(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单位团体缴纳摩托车养路费,提供预约上门服务,预约电话:0578-8063854。
四、松阳县公路稽征所提醒广大车主,按规定时间主动、及时、自觉缴纳公路养路费,错开缴费高峰期,避免排长队浪费时间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对抗缴、逃缴公路养路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阻挠征稽机构依法执行公务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请广大车主按照《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随车携带养路费缴纳凭证,以备检查。在稽查当中可能会给你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松阳县公路稽征所
2007年12月8日